109年度司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443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2,000,000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又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之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645 號、86年度臺抗字第53號
裁判意旨
參照)。又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24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聲請人已撤回本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743 號假扣押執行,訴訟終結,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執行
聲請狀、執行處函、
律師函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2443號、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001 號、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743 號等卷宗審核,聲請人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距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以109 年10月26日德凱字第109017號律師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於相對人原營業址之三連大樓管理委員會,該管理委員會於同年月13日將前開函轉交與相對人,有送達回執及管理委員會函覆在卷
可憑,相對人
迄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