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桂垹
人
相 對 人 邱明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00萬,並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存字第76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7年度存字第76號卷宗,
核無
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