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崴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陳芊秭(原名:陳芊秀)間履行協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45號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其
聲請狀係載明「具狀人: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楊金順律師」,
惟僅有代理人楊金順律師之印文,並無具狀人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
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於5日內補正,然
迄未補正。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