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丁龍
相 對 人 石真妮
律師即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七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壹拾陸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6萬元,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736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裁定及身分證、律師證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36號卷宗,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