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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龍 相 對 人 石真妮律師即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七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壹拾陸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6萬元,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736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裁定及身分證、律師證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36號卷宗,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