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絲螢
代 理 人 黃于珊
律師
相 對 人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相 對 人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
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
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
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0 號
民事判決,分別提供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940,000
元為
擔保金,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6號、108 年度存字第1127號提存事件提存,
聲請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74360 號實施
假執行,該
假執行亦經相對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而撤銷
執行命令終結
。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業於第二審審
理移付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
等語,並提出上開提存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移
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
兩造於臺灣高等
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863 號訴訟中,移付調解(同院109 年
度上移調字第1 號)成立,核其調解成立內容第7 記載,
上
訴人即相對人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被
上訴人即聲請人取
回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6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
金320,000 元),調解筆錄第7 項記載,上訴人即相對人若
曼莎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取回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7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940,000 元)
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
足憑,依
首揭規定,本件即符合受擔保
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之情形,聲請人
自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
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是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