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曾至楷律師
相 對 人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O六年度存字第二八七六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00萬元,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28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且假扣押執行標的均經
他案調卷執行分配完畢,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函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查核屬實 ,復經本院發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
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覆函附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
擔保金,
自無不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