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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8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代  理  人  楊一帆律師
相  對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