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