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金陛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子芸
相 對 人 冉色斯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孟超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0
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9,4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