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紀美緒」之記載,應更正為「紀美緖」。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