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返還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187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
擔保金,經本院審查後於109年7月27日裁定准予返還。
嗣經本院核對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紀美「緖」,
而非假扣押裁定、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9年7月27日返還提存物裁定
所載之紀美「緒」,
爰於109年8月13日以裁定更正之,是更正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更改為紀美「緒」,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