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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明 
代  理  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返還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187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經本院審查後於109年7月27日裁定准予返還。嗣經本院核對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紀美「緖」,而非假扣押裁定、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9年7月27日返還提存物裁定所載之紀美「緒」,爰於109年8月13日以裁定更正之,是更正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更改為紀美「緒」,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