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GAUNET CO., LTD.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主 文
事 實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
原告主張
兩造達成原證6編號22、23號電子郵件內容
所載之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則兩造依系爭契約應負之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一定
法律效果而達成意思表示
合致之證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