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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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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國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  實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
  原告主張兩造達成原證6編號22、23號電子郵件內容所載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則兩造依系爭契約應負之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