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亞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11,60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693,778元,合計26,505,379元(計算式:23,811,601元+2,693,778元=26,505,3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7,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之
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