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 告 聯揚營造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易㵂律師
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祥誌為
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
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芸融,
嗣於民國109年8月29日經董事會改選黃祥誌為董事長,並於同年9月25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
可稽。被告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