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