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2,0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
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
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