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福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1,7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