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王家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萬4300元、219萬6000元,上訴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分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9017元、3萬41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