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109年度建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8,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