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敦厚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慈
被 告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