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03號
原 告 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59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