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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