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吉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8,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