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27號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
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36,39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迄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236,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反訴
駁回,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98,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14元(計算式:79,314元+14,700元=94,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