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8,432元,及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278,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