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
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
翌日起,算至109年9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9年9月26日始提起上訴,此亦有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
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 ,顯已逾上訴期間,依
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