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40號
原 告
羅敏嘉律師
被 告 佑基石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賴宥瑀
上二人共同
鍾李駿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