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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0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明旺工程行即謝孝旺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被      告  佑基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媄娥 

被      告 
反訴原告  睿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