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告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454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59萬7,094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9萬7,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依
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5,454元,應再補繳5萬0,886元【計算式:66,340-15,454=50,8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