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60號
原 告 昂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謝明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23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75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應再補繳3萬5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