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錫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義隆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