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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冠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
被      告  宸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鑾英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林柏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伯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辰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