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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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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品淞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被證15即原告公司工程備忘錄(卷六第289頁)說明第三點所列106年2月17日應付款明細資料,並請具狀陳報備忘錄說明第一點107年5月15日會議後續之付款明細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