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連永捷律師
鄭典顥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