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5萬2164元(計算式:4000萬元+395萬2164元=4395萬2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6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