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83號
原 告 OXXIE CONCEPT SDN. BHD.
被 告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萬750元本息,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為120萬6,608元(計算式:美金4萬75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09年7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1=新臺幣120萬6,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