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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