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潮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潮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張林福即巧豐室內裝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4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