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廖惠生
黃崇岳
林暄庭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84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
理 由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原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後於民國110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被告應再給付156,782元工程款,並將
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656,782元,及其中4,500,00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餘額自110年11月2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㈢第78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56,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依
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45,550元,應再補繳1,584元【計算式:47,134-45,550=1,5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