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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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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0號
原      告  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