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騰允有限公司
賴可欣律師
被 告 徐孟麟
趙台偉即弘舍家事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蕭盛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第5頁至第13頁,已認定原告得請求之款項共計為48萬元,
惟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