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即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即
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判決
主文第1項宣示之新臺幣(下同)1577萬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