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暨命負擔
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60萬3322元並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660萬3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7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