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清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109年度建字第3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261,575元,及其中150,959元自10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4,089,573元(計算式:4,351,148元-261,575元=4,08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