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春和工程有限公司、禾鋒企業有限公司、信嬅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6萬4649元(計算式:453萬9172元+616萬4524元+506萬0953元=1576萬4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6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