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燦企業社即吳卓燦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2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391萬元(217,617+1,630,774=1,848,39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