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銘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24,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99,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從而,
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57,885元(計算式:59,860元+98,025元=157,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