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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8號
原      告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