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30日109 年度建字第3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