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迪肯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 萬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8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