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向田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170萬5709元及利息,核其上訴利益即為170萬5709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萬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