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巴鐸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0 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坤鍠不銹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